第5條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申請發掘考古遺址之學術或專業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考古學專業。二、聘僱有前條所定資格之學者專家二人以上。三、具備出土遺物保管維護之設備、場所及人員。四、具備出土遺物整理研究之場所。五、具備符合安全及保護條件之文物典藏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