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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申請發掘考古遺址之學術或專業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考古學專業。
二、聘僱有前條所定資格之學者專家二人以上。
三、具備出土遺物保管維護之設備、場所及人員。
四、具備出土遺物整理研究之場所。
五、具備符合安全及保護條件之文物典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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