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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發掘現場常駐考古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累積五年以上考古遺址發掘相關工作實務經驗。
二、具有考古學系、人類學系學士學位或相關學位學程,累積三年以上考古遺址發掘相關工作實務經驗。
三、具有考古學系、人類學系碩士以上學位或相關學位學程。
前項所稱考古遺址發掘相關工作,包含發掘現場之測量、挖掘、記錄、整理、發掘結束後出土遺物之整理或研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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