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第七條發掘計畫書應於發掘前提出,如因搶救考古遺址之緊急需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由發掘者先行發掘,並於開始發掘後一個月內補提申請。前項所稱緊急需要,包括因天然災害、公共安全或其他事故所生之緊急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