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符合前二條資格條件之發掘者,應於發掘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一、發掘計畫書。二、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三、符合前二條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由符合第四條之考古學者專家申請者,應另檢附符合前條條件之學術或專業機構同意提供出土遺物保管維護設備、場所及人員之合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