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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史蹟、文化景觀之保存及管理原則,主管機關應於史蹟、文化景觀登錄公告日起一年內完成,必要時得展延一年。
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史蹟、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應於史蹟、文化景觀登錄公告日起三年內完成,至少每五年應檢討一次。
前項訂定之史蹟、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其內容如下:一、基本資料建檔。
二、日常維護管理。
三、相關圖面繪製。
四、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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