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27-1條 法規: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相關法規 文化資產保存法母法 第27-1條 主管機關辦理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一項之審查會議及會勘,應作成紀錄。前項紀錄,應載明審查或會勘之標的、出列席人員、各出列席人員之論述或意見、結論及理由,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