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本法第六十七條所定私有文物之審查指定,得由其所有人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之。
前項申請文件,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文物之名稱、編號、分類、數量。
二、文物之年代、作者、尺寸、材質、技法等綜合描述及圖片。
三、文物之文化資產價值說明、申請指定之理由及指定基準。
四、文物所有權屬、來源說明及相關證明。
五、文物現況、保存環境及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申請案件,涉有鑑價、產權不清或在司法訴訟中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