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本法第三十八條所定古蹟定著土地之周邊,以古蹟定著土地所在街廓及隔都市計畫道路之相鄰街廓為範圍。前項範圍,主管機關得就街廓型態、地籍現況、環境景觀或所在地都市計畫相關規定,進行必要之調整。第一項所稱街廓,指以都市計畫道路境界線及永久性空地圍成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