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第9條 法規: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9條 第四條之管理維護單位未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得擅自修建、增建、改建或變更原有形貌、構造及材料。管理期間有關歷史建築採購事項,依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