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第8條 法規: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8條 第四條之管理維護單位得視需要研擬經營與再利用計畫,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前項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一計畫範圍。二經營管理方式。三建築配合事項。四保存維護計畫。五財務計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