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第7條 法規: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7條 第四條之管理維護單位得提出開放參觀計畫,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前項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一參觀時間與範圍。二解說導覽資料。三遊客注意事項及限制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