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第6條 法規: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6條 經登錄之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事項如下:一、管理人員編制。二、環境清潔維護。三、定期巡查。四、管理修繕紀錄。五、防災演習計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