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第3條 法規: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3條 災區地方主管機關應主動清查轄區內公有歷史建築,並依歷史建築登錄及輔助辦法辦理登錄。前項經登錄之公有歷史建築,其所在地地方政府應就登錄資料建立基本檔案,作為管理維護之依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