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 第5條 法規: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5條 本社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一、對大眾傳播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三、社會公正人士。前項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二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