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社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一、對大眾傳播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三、社會公正人士。前項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監事總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