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本社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一、對大眾傳播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二分之一。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