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 第4-1條 法規: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4-1條 本社成立前原中央通訊社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之國有財產,得由本社繼續使用,其須整修或擴建時,應徵求政府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