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董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董事、監事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業務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由行政院院長依前兩條規定補聘之。補聘之董事、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