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8條 一般許可文件或簡易許可文件應記載事項如下:一、事業名稱及地址。二、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三、處理廢棄物之種類、代碼、每月許可餘裕處理容量及處理方法。四、場(廠)地點。五、許可期限。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