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主管機關審核前條申請時,除審核應檢附之申請文件外,並應審酌處理設施操作期間之環保稽查取締紀錄及其他主管機關認有必要審查之事項。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前項申請後,一次審查完畢,作成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增加一次審查。前項審查期限為六十日,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之延長以六十日為限。但應扣除審查要求申請者補正資料之期間。申請文件不符規定或補正資料未能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補正者,主管機關得於審查期限屆滿前,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