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17條 公私場所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禁止專責人員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在職訓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