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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或依規定設置之代理人,應執行下列業務:一、評估公私場所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之健康風險。
二、執行空氣污染之健康風險管理及降低健康風險之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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