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9條 公私場所領有使用許可證者,其許可證核定之物質以自用為限,不得轉讓。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