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7條 許可證因毀損、滅失或公私場所名稱、地址、負責人資料有異動,得於事實發生後六十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十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申請換發或補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