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5條 法規: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5條 公私場所依前條第一項申請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其申請期限規定如下:一、防制措施屬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四目者,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完成變更或異動後十八個月內。二、防制措施屬第二條第一款第三目者,應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完成異動或廢止後六十日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