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4條 法規: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4條 公私場所之既存固定污染源採行防制措施,致有實際削減量者,得向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申請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前項實際削減量差額之計算,以日曆年為期,公斤為單位,四捨五入至個位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