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3條執行單位將其研發成果授權予國外對象時,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報資助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一、國內無具承接意願或承接能力之…
- 第24條執行單位基於公益目的,報資助機關同意後,得將其研發成果於五年內,無償授權實施。前項授權期限屆至,仍有無償授權之必要者,得…
- 第25條研發成果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且以讓與方式較能有效運用者,執行單位報資助機關同意後,得有償讓與被專屬授權者。
- 第26條執行單位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得報資助機關同意後,將其研發成果無償讓與具有運用能力之學術或研究機構。執行單位應與前項受讓人…
- 第27條執行單位不得自行將其研發成果製成商品銷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先報資助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一、研發成果商品化有助於整…
- 第28條執行單位符合第八條規定,經本部查訪其具有完善管理及運用機制者,本部得同意其在一定期間內,就大陸地區、港澳以外之地域或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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