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3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科技發展目 第三章 研發成果與其收入之管理及運用 第23條 執行單位將其研發成果授權予國外對象時,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報資助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一、國內無具承接意願或承接能力之對象。二、不影響國民健康或國內廠商競爭力、技術發展或其他公共利益。三、授權國外對象更有利於國家發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