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單位將其研發成果授權予國外對象時,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報資助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一、國內無具承接意願或承接能力之對象。
二、不影響國民健康或國內廠商競爭力、技術發展或其他公共利益。
三、授權國外對象更有利於國家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