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9條 法規: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9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針對不同癌症訂定治療指引,並由多專科醫療團隊提供下列整合性及持續性之癌症診療與照護:一、心理諮商、社工、靈性照顧。二、腫瘤護理、疼痛控制。三、營養、衛教及藥物諮詢。四、復健。五、出院準備服務。六、安寧療護或居家護理服務。七、病友團體資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