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26條 法規: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26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訂定癌症診療與照護品質改善計畫,並建立品質持續提升之監測及改善機制。前項品質改善計畫活動,應有多專業人員之參與,且明確劃分相關人員之職責,並應作成書面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