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25條 法規: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25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針對癌症醫療照護團隊中之醫師、護理人員、其他醫療人員、癌症登記技術人員、社工人員等,提供癌症預防、診斷、治療、安寧療護、醫學倫理、品質稽核、溝通技巧、資料庫品管等教育訓練,並建立成果評核機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