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23條 法規: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23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依來院就診病人之需求,提供下列服務:一、營養或飲食衛教。二、戒菸或戒檳榔計畫及職業暴露等防癌衛教和介入計畫。三、配合政府癌症篩檢政策,主動提供院內就診民眾、家屬及社區癌症篩檢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