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12條 法規: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12條 癌症醫療品質小組或委員會應針對不同癌症別訂定每年平均應提多專科醫療團隊討論之個案百分比,且討論個案中至少應有一半以上之比例著重於問題解決、治療前評估、癌症分期或治療策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