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防治法 第3條 法規:癌症防治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3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下:一、癌症:係指經由病理切片證實,或經其他檢查、檢驗有效推定診斷,在臨床上具有再發或轉移現象之惡性腫瘤。二、癌症篩檢:係指利用檢查、檢驗或其他方法,辨別可能罹患癌症或可能未罹患癌症之過程。 本條定義的名詞 癌症 癌症篩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