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行政院為執行癌症防治政策,應設中央癌症防治會報。中央癌症防治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癌症防治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中央癌症防治會報每年至少開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