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法所稱癌症防治包括下列事項:一、推動防癌宣導教育與預防措施。二、提供符合經濟效益之癌症篩檢。三、提供以癌症病人為中心之正確醫療、適切照護,以及後續追蹤計畫。四、提供癌症末期病人安寧療護。五、辦理癌症防治相關研究。六、建立癌症相關資料庫。七、癌症防治醫事人員之教育訓練。八、其他有關癌症之預防、診斷、治療、照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