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 第38條 法規:菸害防制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七章 罰則 第38條 販賣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或販賣菸品之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八條所定禁止之方式販賣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明顯處標示警示圖文。三、違反依第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標示、展示之範圍、內容或方式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