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菸品製造及輸入業者應申報下列資料:一、菸品成分、添加物及其相關毒性資料。二、菸品排放物及其相關毒性資料。前項申報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主動公開;必要時,並得派員取樣檢查(驗)。前二項應申報資料之內容、時間、程序、檢查(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