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 第三章 兒童及少年、孕婦吸菸行為之禁止

條文:
第12~14條(共 3 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孕婦亦不得吸菸。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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