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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修正條文,除第四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後十八個月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第四條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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