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 第36條 法規:菸害防制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七章 罰則 第36條 製造或輸入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之物品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依前項規定處罰鍰者,並應令其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者,按次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