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 第30條 法規:菸害防制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七章 罰則 第30條 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委託製作、傳播或刊載前項各款廣告之一者,併處罰廣告委託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