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 第6條 法規: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6條 吸菸室之入口,應以中文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本場所除吸菸室外,禁止吸菸。二、吸菸有害健康之警語與戒菸相關資訊。三、孕婦或未滿二十歲之人禁止進入。四、第八條所定檢查合格之證明。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標示之文字,其字體長寬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