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吸菸室之入口應以中文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本場所除吸菸室外,禁止吸菸。二、吸菸有害健康之警語與戒菸相關資訊。三、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進入。四、第九條所定檢查合格之證明(附表)。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標示之文字,其字體長寬各不得小於二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