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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吸菸室之設置或變更設施,應經領有相當專門職業技術證照人員檢查合格發給證明,始得使用。
前項人員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之合格證明,其有效期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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