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 第5條 法規: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5條 吸菸室之獨立空調,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有獨立連接室外空間之進氣、排氣管。二、室內負壓達零點八一六毫米水柱以上。三、室內換氣量每小時達吸菸室空間十倍以上。四、排煙口距離禁止吸菸場所及任一建物五公尺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