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 第3條 法規: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3條 餐飲場所內同一樓層未設牆壁或直接對外之開口面積達其總牆面面積四分之一以上,且通風良好者,得認定為半戶外開放空間,不受本辦法吸菸室設置規定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