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第23條 法規: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二章 人工生殖機構許可之條件 › 第二節 公益法人 第23條 精子保存庫應確認捐贈人已接受健康檢查及評估,並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製作紀錄且妥善保存,精子提供至醫療機構使用時,該紀錄影本應隨同移轉至醫療機構保存。精子保存庫對於前項紀錄,應於精子使用或銷毀後繼續保存七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