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公益法人申請設立精子保存庫之許可,應具下列人員、設施及設備:一、領有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書,其設立目的為公益且非屬營利性質者。二、置有專任品質管理員一名以上,並指定一名為主持人,負責精子檢查、儲存、提供之品質管制,及其他行政管理事宜。三、附表五所定設施與設備。